重庆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强奸罪规定将妇女变他人dd-【新闻】
发布时间:2021-04-05 14:52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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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人大代表建议:修改强奸罪规定 将"妇女"变"他人"
昨日,本报以《法院首次对男男性侵害追刑责》为题,报道了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男性之间的 强奸案 。记者昨日从城口县法院获知类似案例,该县一位3岁男童被40岁男子强暴,该男子由此获刑3年。
由于男性遭遇强奸属于法律空白,我市有法学专家和市人大代表为此建议,随着社会的发展,现在有必要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,只需将法条中的 妇女 改为 他人 就解决问题了。
城口县法院介绍,张某是以种田为生的农民,今年40岁,曾因对幼女实施性侵犯被判刑5年。他第二次犯事也是 老毛病 ,不过这次受害对象是个当时仅3岁的男童。
据介绍,2009年10月17日中午,张某独自在家喝了点酒,看见邻居3岁男童小明(化名)在他家院坝树下玩耍,就将小明叫到家里玩。借着酒劲,他以给小明屁股上捉虫为由,骗小明睡在沙发上,然后用生殖器插入小明肛门。小明回家后,给家长说 屁股痛 ,小明父亲这才发现儿子被邻居欺负了。次日,小明父亲前往公安机关报案。后经公安机关鉴定,小明受轻微伤。
去年12月下旬,城口县法院认定,张某强暴未满14周岁的儿童并致其受伤,构成猥亵儿童罪。而张某因有前科,法院最后对其判刑3年。
城口县法院透露,以前曾判过猥亵妇女、女童案件,但猥亵男性儿童的案件还是首例。记者从我市一些基层法院、检察院了解到,针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案件,目前还没办理过。
发生在城口县的这起男童遭遇性侵犯案,以及北京这起男性间性侵犯案,引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、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韦锋的高度关注。他分别对女性强暴男性、男性强暴男性等行为及后果进行了法律解读。